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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 

05-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 

       依据财税〔2015〕119号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科学技术部《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 :“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在税前摊销。”

(一)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:
    1.人员人工费用。
   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、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。

    2.直接投入费用。
    (1)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动力费用。
    (2)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,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,试制产品的检验费。
    (3)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运行维护、调整、检验、维修等费用,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租赁费。

    3.折旧费用。
   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。

    4.无形资产摊销。
   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(包括许可证、专有技术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)的摊销费用。

    5.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。

    6.其他相关费用。
   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,如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鉴定、评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、注册费、代理费,差旅费、会议费等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%。

7.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。

(二)研发加计扣除的备案时间:

     企业每年进行汇算清缴期前备案(4-5月)